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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助北京宝顺海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打赢欠款纠纷

来源: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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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9)京0108 民初51324号



原告:北京宝顺海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东,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洁


原告北京宝顺海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顺海业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伟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顺海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滨海伟杰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顺海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滨海伟杰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拖欠租赁款172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拖欠租赁款172万元为基础,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滨海伟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滨海伟杰公司于2013年9月1日签订施工吊篮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暂定2013年,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租赁费用暂定200万元,后因对方延长租赁期限,经双方核算,截止2018年10月28日租赁费用已给付326.7万元。双方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还款协议,确定对方拖欠我公司租赁费用172万元,约定2019年2月5日前对方全额履行给付义务。履行期满后,我公司多次要求对方履行给付义务,但对方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我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滨海伟杰公司未到庭应诉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9月1日,宝顺海业公司(乙方)与滨海伟杰公司(甲方)就甲方淮北国购广场C区工程施工吊篮租赁相关事宜签订《施工吊篮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暂定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合同总金额暂定为200万元。后双方延长租赁期限。2018年12月29日,宝顺海业公司(乙方)与滨海伟杰公司(甲方)就上述租赁合同结算事宜签订《还款协议》,内容如下:在2015年5月29日时,双方对租赁费总金额经结算确认为498.7万元。截止到2018年10月28日,甲方已陆续分批向乙方支付了租赁费326.7万元整,下欠172万元尚未支付。上述由双方确认的172万元租赁费欠款,经协商订立本还款协议,内容如下: 1、双方确认:截止到2018年10月28日,甲方尚欠乙方租赁费172万元。2、甲方拟定于2019年2月5日(即2019年春节)前全额向乙方支付上述所欠款项.... .3、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始(以2018年10月28日为时间节点)双方的债权债务数额以本协议确认的数额为准。在此之前双方所签订的、形成的、出具的委托书等租赁手续及资料予以作废。4、 本协议上所示的租赁费数额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凭证,双方予以确认。


庭审中,经询问,宝顺海业公司称签订还款协议后过了春节还联系过对方,但对方就拖着不给。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滨海伟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宝顺海业公司与滨海伟杰公司签订的《施工吊篮租赁合同》和《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滨海伟杰公司未依照《还款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向宝顺海业公司支付租赁费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向滨海伟杰公司支付所欠租赁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相应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宝顺海业公司请求判令滨海伟杰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租赁款172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滨海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宝顺海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赁款172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拖欠租赁款17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 上述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300元,由天津滨海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21050元,由天津滨海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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